一、监视居住是在家里吗
监视居住措施,其本质上是专门针对那些身患重病、无法独立生活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阶段的妇女而设定的一项特殊法律程序。通常而言,这类被监视居住者会被要求在家中接受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动,他们仍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监视居住是否先刑事拘留
在被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中,若有任何违反未获执行机关批准便不得擅自离开实施监视居住的场所等相关规定之行为,且情节严重者,是有可能面临逮捕处罚的。而对于那些确实需要进行逮捕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同样可以依法先将其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西式的监视居住制度,乃是专门针对患有疾病严重至无法自我照护、或者是处于孕期与哺乳期阶段的妇女等特定群体所设立的一种司法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到监视居住的人必须在自己的住所内接受严格的监管,不得擅自行动。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活动区域。这种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严密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