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财产保全有异议怎么办
对于财产保全请求所引发的争议,即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当事方、利益相关者及案件外的人员可依法向对该项财产保全申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异议。
首先,若由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审查,经审查若异议理由充足,人民法院将据此作出撤销或者纠正原决定的裁定;反之,若理由不足,则裁定予以驳回。如对上述审查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其次,若由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同样需在收到书面异议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审查,若异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将裁定暂停执行原决定;反之,若理由不足,则裁定予以驳回。若对原判决、裁定存在异议,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并无关联,则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财产保全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是什么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案外人员对所执行标的物提出明确的书面质疑时,人民法院应当肩负其职责,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十五日时间内完成对相关异议的谨慎审核评估。若经审议认为该异议理由充分且证据确凿真实,则法庭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决定暂时中止对该标物的强制执行。反之,若经过评估认为该异议理由不成立,则法庭应依法作出相应书面裁定,并驳回质疑。
倘若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坚持认为原判、原裁定存在事实或程序上的严重失误,他们可依据法定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追诉;但如果他们坚持认为裁定结果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系,则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均有权向人民法院展开新的法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关于财产保全所引发的纷争,各方当事人及涉及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向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异议。当当事人或利益关联方针对相关裁决提出异议时,法院将在接收到申请的15个法定工作日之内进行认真审查。若异议理由充分,法院将撤销或修正原先作出的决定;反之,若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将予以驳回。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法院也将在15个法定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充分,法院将暂时中止原有的执行程序;反之,若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将予以驳回。此外,若该异议与原判决、裁定并无直接关联,则可以在15个法定工作日之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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