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企业之间的结合形式被称为“合资企业”,然而它们并非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通常限定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代表着职务身份的人员。他们可能会利用自身的职权威力和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财务资源非法占为己有,而且通常数额较大。
一旦确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法规,涉案者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具体而言,他们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使用有说明吗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各位合伙人所投入的资金以及所有通过该企业的名义所获得的盈利都应当被视为是合伙企业的专属财产。此种财产应当受到全体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的监管与支配。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盘结算之前,合伙人无权提出分割合伙企业资产的要求,除非在《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资企业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定主体资格,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在职员工。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财产的情况,而且一般的罪行都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违法事实。一经判定为有罪,涉案人员将会面临两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附加刑法处罚,其中包括拘役与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