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不只是自然人是吗
完全可以理解,受益人的资格并未受到过于严格的限制,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具备相应条件者皆可成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保险法》规定,现就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说明和解读:
第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力,然而当投保人试图行使该项权益时,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反之,被保险人可独立自主地决定受益人,无需征得投保人的意见。
第二,若投保人身兼被保险人的雇主(也即企业)双重身份,那么受益人仅能为被保险人本身或是与其近亲之间发生关系,企业并不适宜作为受益人的选择对象。
第三,若被保险人因种种原因缺乏法律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或仅具备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践中常见于未成年人群体),此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通常为父母)代为指定受益人。综上所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只有经过被保险人事先明确同意,才能够确立任何人作为受益人。
同时,鉴于国内保险业的实际操作流程,保险公司常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一般而言,受益人的选择范围仅限于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等特定亲属之中。若有意将受益人指定予父母、子女、配偶之外的人员,部分保险公司则提供承保后的受益人变更服务供消费者选择。关于具体事宜,敬请向保险公司查询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关于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理确认:
首先,对于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之间的不一致性问题,以投保单为准。但是,如果这种不一致的现象已经得到了保险人的充分解释和投保人的明确理解并获得其同意,则应视为投保人已接受的修改,此时应以投保人所签署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其次,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主导;
再者,如果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内容出现了不同的日期,那么将以日期最晚的那份为最终依据;
最后,保险凭证既有手工填写的部分,又有电子打印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手工填写部分的内容作为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受益人的准入标准相较宽松,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满足要求成为受益人。依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作为投保人还是作为被保险人都享有职权指派各自的选定受益人,然而在此过程中亦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充分认可与同意。如果投保人正好是被保险人的雇主身份,那么受益人则应当是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是其具有亲属关系的近旁成员。而针对那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来说,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将有权利为其指派受益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受益人也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够得以确认,这通常包括了父母、子女以及婚姻伴侣等家人。倘若有其他人员想要作为受益人,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相关的变更服务供您考虑。有关此类具体事宜,请您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详细了解并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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