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12万要判刑几年
诈骗人民币十二万元属于刑法项下的欺诈犯罪范畴中的巨额额度,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上最低十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量的罚金。对于公私财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及三万元至十万元和五十万元这三个区间内的欺诈行为,应当分别被认定为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相关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并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将结果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在构成欺诈罪的情况下,根据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当欺诈金额达到了三千元至一万元的起点时,应当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当欺诈金额达到了三万元至十万元的起点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当在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当欺诈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的起点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应当在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如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则不在此限。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根据欺诈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在构成欺诈罪的情况下,根据欺诈的原因、手段、金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对于实施电信网络欺诈的案件,应当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依据我国严格的刑事法律制度规定,对于那些在犯罪之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自身罪行,并详尽阐述其所犯下罪行的罪犯,我们将给予从轻处理的宽大考虑。同时,若这些罪犯能够积极地揭露他人的犯罪事实,且经证实其揭露内容真实可信;或者他们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导致了相关案件的顺利侦破,那么他们都可以视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得到适当减轻刑罚或酌情免于处罚的待遇。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在管制、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中的罪犯,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劳动改造,并且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和改过之心,那么他们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诈骗数额达到120,000元人民币的这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欺诈犯罪类型,将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罚金。而各省级司法单位,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检察院等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特定的经济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并确定具体的实际执行标准。关于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首先需要根据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进行判断,同时也需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对他人构成的威胁风险,以及其是否存在悔过自新等改造意愿的现实表现。然而,针对电信网络欺诈等新型犯罪形式,将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率,以确保公平公正的法律适用原则,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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