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知情权争议案件,主要集中于下列知情权方面的纷争:
首先是查阅公司章程之权利;
其次是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益;
再次则为股东得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等相关内容;
最后,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针对这些股东知情权争议案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
第二,当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相关资料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收到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并详细解释拒绝查阅的原因;
第三,若股东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行为不当,他们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股东知情权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出吗
在涉及到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的负担可以由股东自行承担,亦或是由被告方的公司来分担。倘若股东决定独自应对律师费用,则可在提起诉讼之时,将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用一并纳入诉讼请求之中,进而向公司提出支付相关律师费用的要求。反之,若是由公司来负责支付这部分律师费用,那就需要在股东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与相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详细的费用商议以及支付方式的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关于股东知情权方面的争议案件,主要围绕着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各类权益展开,同时还包含了提出合理建议或者进行质疑的法定权益。解决争议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程序;要求涉事公司对拒绝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给出明确答复并作出详细解释;甚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强制性地命令该公司提供查阅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