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险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形主要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对关键事项未如实进行申报;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投保人并未处于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故意引发保险事故;以及受益人蓄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等。除此之外,若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递交的索赔资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缺失部分内容,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意外险保险最高赔多少
通常情况下,意外险产品并不设有单一的最高保障额度。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保者可以随意选择任意金额作为保费。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各家寿险公司都会对保额设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特别是年龄在10周岁以下(不含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而对于年龄介于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不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的上限则不得超过50万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在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投保者未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可能影响理赔决定的重要事项;所发生的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障范围之内;事故发生当时投保者并不是处在保险有效期之内;投保者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取赔偿金;以及受益人有预谋地造成他人伤亡等。此外,如果索赔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或者遗漏的情况,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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