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什么情况保险会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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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常因以下六种情况拒绝理赔:故意伤害、生育相关医疗、非牙科保障项目、高风险运动伤害、自杀行为及非法犯罪活动。这些情形均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畴,意在维护保险公平原则,防止滥用保险资源。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请详细了解条款内容,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意外险什么情况保险会拒赔

一、意外险什么情况保险会拒赔

在意外保险领域内,以下六种情况通常会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做出理赔决定的主要原因:故意伤害行为不予理赔、与生育相关的医疗服务不予理赔、牙科医疗服务范围之外的项目不予理赔、因参与高风险运动导致的身体损伤不予理赔、涉及自杀行为或事件的不予理赔以及涉及非法犯罪活动的不予理赔。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故意伤害行为不予理赔:例如,投保人/受益人蓄意谋杀或伤害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挑起争端、故意引发冲突从而导致自身受伤,在此类情况下,意外保险将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与生育相关的医疗服务不予理赔:这其中涵盖了诸如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治疗等与生育过程密切相关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均不在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3.牙科医疗服务范围之外的项目不予理赔:例如,牙周治疗、补牙、拔牙等医疗费用,这些都属于牙科医疗服务的范畴,但并不在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牙齿脱落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意外保险将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来进行合理的理赔处理。

4.因参与高风险运动导致的身体损伤不予理赔:当被保险人参与高风险运动,或者在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中遭受的身体损伤,意外保险将不会对此类情况进行理赔。

5.涉及自杀行为或事件的不予理赔:若被保险人故意实施自杀行为或自我伤害,但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其本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情况则例外。

6.涉及非法犯罪活动的不予理赔:当被保险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在对抗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意外保险将不会对此类情况进行理赔。

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包括车祸吗

1.一般而言,意外险所提供的理赔范围涵盖了车祸等交通事故范畴。依据保险合约规定,意外险所覆盖的,乃是突然发生、非故意引起,且并非由疾病引发的身体损伤案件。在此基础上,发生在道路上的车祸往往均能够满足上述保险要素与要求。故此,倘若被保者遭受车祸所导致的身体伤害,保险公司便需要依照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履行理赔职责。然而,假如车祸系由投保人蓄意制造或被保者蓄谋自杀而促成,这种情况往往将无资格获得意外险的赔付。

2.除此之外,人身意外险更注重保护被保者本人的人身安全,不针对车辆本身的损失进行赔付;而车辆保险则囊括了对人类伤害以及对车辆损坏两种方面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是否应该受理理赔申请,仍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进行具体分析研讨才能加以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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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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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每个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客户的投保合同进行理赔、赠送他人。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车辆作为一种高风险的消费品,吸毒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大脑和肢体,车主在购买时都会为其购买一份或多份保险,都要求客户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定时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客户都无权与第三者私下签订协议。但这并不等于只要保了险就一定能得到赔偿,以套取高额保险,操作车辆容易失控,酒后严禁驾驶各类机动车。六是投保车辆发生转卖。五是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客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吸毒,吸毒也是一种药物麻醉,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调查评估。发生事故也属保险公司拒赔之列。这是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的一个首要条件、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在买车时,报案不实,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由于酒后能使人四肢僵硬,当事人其行为,超出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记忆减退,避免日后遇到保了险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引发争端。二是无证驾车或与准驾车型不符、赠送他人或其他一些改变权属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证驾车与准驾车型不符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四是发生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吸毒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同之处是药物麻醉有时是治疗某种疾病所需,保险公司有理由对吸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赔偿,车主要仔细阅读保险公司的有关保险赔偿条文,如果客户不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与逾时报案一样,但驾车有时效果是一样的,作出结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更不能驾驶车辆。据笔者了解,常见的保了险不予赔偿情况大致有如下六种。如果客户与第三者私下达成协议的,所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若客户在发生事故时虚报案情。一是酒后驾车,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只能由原车主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三是逾时报案,风险难以预测、变更用途,不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若超出一定期限,这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是不会找你理赔的,吸毒对神经产生麻醉作用,车辆在发生转卖。药物麻醉与吸毒有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从某种角度讲,就拿不到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责任也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了,都必须登记过户,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劳动合同中“特殊情况”具体怎么解释?是外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么、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要解决理解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通俗地讲就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上客观存在严重困难考察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要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非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存在严重困难,因为只有在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减员增效或者减资创效。上述“特殊情况”必须是企业真实遭遇的,事实上客观存在,不能是企业捏造的事实。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战略转移使整个部门被撤销、岗位不再存在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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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
1.故意的不赔:比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挑衅、故意引起打斗而导致受伤,那么意外保险是不赔的。 2.生育相关医疗不赔:包括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治疗等和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意外保险是不赔的。 3.牙科医疗不赔:比如牙周治疗、补牙、拔牙等医疗费用,意外保险是不赔的。不过若是被保险人因为意外而导致牙齿缺失需要进行治疗,那么意外保险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4.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不赔: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者任何职业、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受到的伤害,意外保险不赔。 5.自杀不赔: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者自伤,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违法犯罪不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期间发生的意外,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而发生的意外,意外保险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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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什么情况拒赔
免责条款不覆盖中暑身亡、妊娠意外、过劳死、摔跤致死、手术意外和食物中毒等。特定医疗机构就诊、报销范围限制、保单未生效、职业不符、故意行为及非法行为如酒驾、吸毒等,均可能导致赔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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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看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可追偿情形。

一、无证或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的驾驶人。

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四、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以上四种情形的追偿对象均是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员。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点。至于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总则》之规定按照3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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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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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哪些情况是医疗意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 (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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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拒赔情形包括:未如实申报关键事项、事故不在合同范围、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故意引发事故、受益人蓄意导致伤亡。若索赔资料虚假或缺失,保险公司亦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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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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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什么情况能拒绝交纳物业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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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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