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驾驶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关于酒驾事故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问题,我们查实,在现行商业车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此类事故与保险公司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如若经交通警察确认,本次事故确实系由于被保险车辆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而引发,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拒绝履行理赔义务。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尽管保险公司对于酒驾事故并不承担理赔责任,然而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先行垫付的法律责任,且对于已经垫付的款项,保险公司保留向肇事者进行追偿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被保险车辆同时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产品,那么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请求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酒驾行为属于保险公司所约定的免责事项之一,因此最终的赔偿责任往往需要由酒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酒后驾驶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每次1000元到2000元的金额不等的罚款措施;若违法者在过去曾经因为酒驾而受到过处罚,那么再度实施此类行为将面临10天以内的拘留以及每次1000元到2000元额度不等的罚款外加吊销其驾驶证的严厉惩罚。
其次,对于醉酒驾驶的人员,应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约束直至清醒状态为止,最后吊销其驾驶证,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5年之内是禁止他们重获驾驶证资格的。
第三点,对于酒后驾驶营运类车型的人员,将给予15天的拘留处罚,同时处以每次5000元的定额罚款,并且吊销其驾驶证,同样在5年期限内禁止他们重获此项许可。关于醉酒驾驶营运类车型的情况,将由公安部门采取更为严格的约束性措施使其清醒过来,最后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10年之内,禁止违法者重获驾驶证资格,因特殊原因重获牌照之后,也不得从事营运类汽车驾驶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中,商业汽车保险往往无法实现即时赔偿。当警方确认酒驾行为是诱发事故的原因时,投保人所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车险”)将拒绝支付赔款。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具有优先垫付款项的义务,且同时拥有向责任人追索损失费用的权力。假如投保人同时购买了附加保险产品如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等,只要满足相关申请条件,便可以提出代位求偿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绝大部分的法律责任都将由酒后驾车的肇事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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