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直诉吗
取保候审并非所谓的“直诉”程序。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司法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控制手段,具体是指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那些被认定为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从而确保他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不会逃避责任,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而所谓的“直诉”,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已经清晰明了,证据也确凿无疑,那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需再进行补充侦查或者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一种诉讼程序。因此,取保候审与直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刑事司法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该举措需由涉嫌人或被告人积极提供有效担保或者交纳足额保证金作为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之保障的基础。而所谓“直诉”,则是指检察机关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的一种诉讼程序。这两种制度在概念上存在显著差异,且各自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以及具备相应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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