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能否和解
在我们的法制框架内,对于抢劫这一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来说,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私自和解的。因为此类案件对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公诉的权利牢牢把握在国家手中,而非由受害者个人自行决定。
然而,如果受害者能够给予充分的谅解,那么这在法院量刑环节上就会被视为一个酌情予以从轻考虑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能否律师会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判定犯有抢劫罪的人来说,他们在被拘留期间只能由其辩护律师进行探望。
同时,也仅限于作为该嫌疑人或被告辩护律师的人士才有资格与其进行面谈及书信往来。所谓“律师会见权”,即是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享有会见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并与其交流的权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抢劫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通常情况下是严格禁止通过私下和解来解决问题。因为这类罪行往往涉及到公众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维系,而公诉权则是由国家依法行使并控制的。不过,如果受害人能够表现出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宽容,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规,适度地予以减轻处罚的考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实现和解并不是合法途径,但是受害方所表达的同情和谅解确实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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