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抓几个人
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的法律责任应由实施挪用行为的个体承担。在通常情况下,若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单位内部的员工,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优势和便利条件,挪用了本单位的公款私自使用或擅自出借于他人,且这一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相当数量级别的程度并且超过了三个月期限仍未能偿还,或者这些资金被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者非法活动,那么他们将面临着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具体的被捕人数将取决于实际案件中所涉及的涉案人数,既可能是单独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多名共同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在性质上被划分为职务类犯罪类别。特定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当行为,即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优势,对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转移、占有或借贷给外部人员,无论涉及的金额大小及尚未归还或归还未达到先前约定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何,或虽然尚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涉及大量的金钱用于个人谋利活动或从事非法行为的,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刑罚;对于挪用金额数量巨大的犯罪者,或是在挪用公款后未能按照原计划及时返还的,则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司法制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隶属于国有系列之下,且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范畴内履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同样发生了上述未经许可的挪用公款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单独进行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挪用资金案件中,首要的责任无疑应由挪用人来担负。如果身为员工的主体利用自身职位之便侵蚀公款进行私用、出借,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仍然没有归还,或者他们将这笔钱用于了违法违规的活动之中,那么这些人都需要承受应该有的刑事法律责任。至于究竟有多少人会因为这样的行为而遭到逮捕,那得要根据案件涉及到的人数以及情况来做具体衡量,也许是只有一个人,也可能是多名被告共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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