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羁押15天之后,取保候审能否得以实施,取决于相关具体事宜。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约束手段,意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会逃避对其的调查与审判工作,同时能够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拘留期满并经过核实,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备了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诸如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抑或是独立执行附加刑等等,又或可能需要面临有期徒刑乃至更高等级的刑罚,那么,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将会降低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性等问题,此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批准与否仍然要根据司法机构对于案情的具体研判来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十五天是从抓捕算起还是从进看守所算起
关于治安拘留的日期计算方法,请注意:拘留15天的起始日期应从被治安拘留的人员进入拘留所的那一个时刻开始计算。需要特别指出,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自然日为计费标准进行计算的,而在计算执行治安拘留的期间时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即被执行拘留之日不能算作正式的拘留天数之一,到了次日方可作为第一天计入拘留期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在被羁押十五日后,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这主要取决于诸多特定的条件限制。取保候审是为确保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权利益不受到侵害,并且也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们借此机会逃避相关调查和审判工作而设立的重要法律程序。假如罪犯有可能面临各种形式的刑事责任追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拘役),那么他们可以向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以期能够减轻自身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压力。然而,最终的案件审批结果仍然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整体案情进行全面细致的综合评估,才能给出最终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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