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过几天又被抓
倘若一名被采取保证金方式予以保证待审判者依然在取保候审期间遭受再次逮捕,这通常是由于其在拘留候审期间触犯了相应的法制法规,亦或是新发现在其涉嫌犯罪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应条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必须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规定范围、不得与特定人士接触等等。若上述规定有所违犯,或者在被保证待审判期间再度实施新的违法行为,司法机构有可能取消对该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而重新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期间若再次涉嫌触犯新的罪行,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可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同时,在确定犯罪分子应受何种刑事处罚时,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裁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再度被逮捕的对象,往往是由于其触犯了其他法规或者出现了新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也不能与某些特定人士进行接触等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这些规定,或者又有新的犯罪行为发生,那么司法机关就有权撤销对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将其重新收押。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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