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取保候审两者并非同一概念。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然而缓刑,却属于刑罚执行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取保候审之意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会故意回避侦查和审判工作,并且能够随时应召出庭受审,此举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相比之下,缓刑则是针对已被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特定期限内,以附带条件的形式暂缓执行原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这是一种独特的刑罚执行制度。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缓刑与取保候审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判缓刑是否还要取保候审
在被判处缓刑之后,通常无法再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缓刑本质上属于实体刑罚,在实际判处实体刑罚后,当事人便失去了申请保释的资格,这是由于保释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等阶段。
然而,当被告方被判定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将不再符合申请保释的要求。不过,如若满足特定条件,还是有可能被宣告缓刑的负面措施。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所谓的“保释”实际上为取保候审一词之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与取保候审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相关的调查以及审判工作;而缓刑则属于刑罚执行阶段的一部分,它允许被判处刑罚的人暂时停止执行刑罚,但需要附加一定的条件。因此,这两种法律手段在司法程序以及执行制度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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