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的罚金是交于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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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盗窃罪者,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缴纳罚金,此为附加刑,旨在惩戒犯罪、剥夺非法所得并预防再犯。罚金数额及缴纳方式由法院依案情决定,并明确于判决书。罚金通过金融手段上缴国库,非直接给受害方。
犯盗窃罪的罚金是交于给谁

一、犯盗窃罪罚金是交于给谁

对于犯有盗窃罪行之人所应承担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此项处罚措施属于刑罚附加刑类名录之一,其设计初衷在于对犯罪者施以严厉惩戒,剥夺其非法所得之财,防范其重蹈覆辙再度违法犯罪。

至于罚金的实际额度以及缴纳方式,则须依据法院对具体案件情节的审慎评估后加以确定,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揭示。通常而言,罚金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现代化金融手段,直接上缴至国家财政金库,而非直接交付给受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犯盗窃罪的男人会判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该行为,以及入户盗窃、携带有攻击性器具进行盗窃、秘密偷窃等情形,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其孪生出的拘役管制,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罚金责任。而对于犯罪金额庞大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刑事判决,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至于犯罪金额极其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要求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被认定构成盗窃罪的罪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缴纳相应金额的罚金,作为法定的附加惩罚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威慑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制裁,同时剥夺罪犯非法获得的利益,以及遏制其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意图。关于罚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需要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判定,并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予以明确具体的指示。罚金将采取金融手段直接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而并非直接交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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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处罚金谁给
罚金是法院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判处的一种财产刑,由被告人自行承担。被告人需在判决生效后,按规定期限用个人合法财产履行义务。若未按时交足,法院将强制执行。对于无法完全履行的人,法院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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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今天看我老师给我们整理的案例,但是到现在我还没搞清楚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到底是谁,你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只能限于动产,这个问题未被中国刑事立法所明确规定。
  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但少数学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们认为笼统的说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或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都是不科学的。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包括和土地上的定着物。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上定着物”。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规定,我曾将不动产分为两类:即绝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绝对不动产,是指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 改变其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将土地上的土移动,就变成了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移动,就变成了建筑材料而不是房屋。所谓相对不动产,是 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固定物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但可以移动,移动后一般不损害原价值或损害不大。如土地上的林木,庄稼,蔬菜等定着物。相对不动产 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因而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即使将盗窃罪对象限定于动产的国家,判例上也认为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有关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林,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定罪处罚。”在这里,树木是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 对象。可见,笼统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显然是偏面的。
盗窃罪的从犯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认定从犯,盗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盗窃罪的主犯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 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 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 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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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处罚金给谁的
关于盗窃罪处罚金的分配问题在涉及盗窃罪案件中,罚金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交付给由法院指定的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凭借相关票据前往法院所指定的银行进行罚金的缴纳工作,且应在法院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期限之内,按照规定的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次地完成罚金的缴纳任务。若无法全额缴纳罚金,则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均有权随时启动追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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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处罚金交给谁
盗窃罪罚金应交付至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当事人需凭票据到指定银行支付,并按法院规定期限足额缴纳。若无法全数缴纳,法院一旦发现可执行财产,将立即追缴,确保罚金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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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叔叔属于累犯,现在又因为盗窃1000元被抓,不知道要判多少年。问问谁了解累犯盗窃1000元要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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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刑后罚金给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被判处盗窃罪名并依法裁决处罚金的罪犯,其罚金必须上交至国库,此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罚金之制度在于对犯罪分子施以经济性的惩戒,以期达到遏制犯罪、防止类似犯罪再度发生的目的。因此,罚金应当用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建设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非直接归还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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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走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盗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不是行为人遗忘了东西,该被遗忘的东西就成为了遗忘物。遗忘分为长时间遗忘和短期性遗忘,暂时性的遗忘,若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别人拿走遗忘的东西则仍然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犯罪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本人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但两罪犯罪故意产生的状态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意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其目的是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过秘密的手段将他人有效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 可见,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也即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持有人是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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