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被判处盗窃罪名并依法裁决处罚金的罪犯,其罚金必须上交至国库,此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罚金之制度在于对犯罪分子施以经济性的惩戒,以期达到遏制犯罪、防止类似犯罪再度发生的目的。因此,罚金应当用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建设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非直接归还给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盗窃罪判刑罚款多少
关于盗窃犯罪判处罚金之法定标准:即若涉及数额在10,000元以上而1,000,000元以下者,则应处以该数额两倍以下之罚金;若无具体盗窃数额或其数额无法准确计算者,则应在1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以下范围内判处相应罚金。对于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因犯盗窃罪行而经由法庭依法裁定须缴纳罚金的违法者而言,他们所承担的罚金义务必须悉数上缴给国家财政,这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对该事项的严肃宣示。罚金制度的主旨在于以具有经济性质的惩罚手段来惩治犯罪行为,从而期望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避免类似犯罪事件再次发生。因此,罚金理应被用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并非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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