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逃跑可能吗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刑事追诉过程中不发生逃逸现象,同时能够保持与案件的密切联系并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随时听候传唤,以便于法院准时进行审理判决。虽然取保候审已设置了相关的保障措施,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找合适的保证人作为担保,但是从理论层面来看,仍然无法完全消除潜在的逃脱风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因为逃避法律责任、规避刑罚等多种因素,或者出于个人原因而选择逃离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
然而,司法机关会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踪进行严密监控,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概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事没去行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若未按照相关规定前往指定地点,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产生。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恪守在接到传唤时立即抵达指定地点的准则,随时听从警方召唤。如若违反取保候审事项的规定,情节严重至需进行逮捕程序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措施,旨在有效维护嫌疑人与其所涉案件之间的关联度,同时促使其可以随时待命接受侦查庭审查。尽管被告方通常以提供保证金或者指定保证人为担保条件,但是仍然不排除存在个别被告人伺机逃逸的可能性。为了规避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避免接受侦查和审判。然而,对此,执法机构将通过严密监视被告人的行踪活动,尽可能地降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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