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通知让取保候审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检察院有权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施行取保候审。具体而言,若涉案人或被告有潜在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又或是面临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等较重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情况,则可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那些行动不便的患病者、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以及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和儿童等特殊群体,同样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如发现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可依法决定对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此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通知去签字意味着什么
在检察院这个环节中,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个关键信息——这起案件已经由公安局向检察院递交了审查起诉申请。如果检察院经过对该案的深入研究和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能涉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正式起诉状,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审判。因此,签署这份告知书,就意味着您已经知晓这一情况,并且理解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有权在特定的情况下,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例如被指控罪行轻微且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或者案情中涉及到诸如病患者、老年人以及孕妇等特定群体。检察院在充分审查并确认符合相应条件之后,可以做出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且向公安机关发出实施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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