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进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举措;
然而,减刑则为在刑事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实施的一种通过适当降低其原定刑期的方式,以实现刑罚执行之公平性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两项事务均与刑事诉讼相关,但它们所涉及的阶段及条件却是不尽相同的。取保候审主要出现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而减刑则针对的是已经确定并正在执行的刑罚。因此,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触发减刑,唯有当被取保候审者在这段期间内展现出了积极的表现或者具备其他合法的减刑情节时,法院才有可能在做出最终判决时予以考虑。因此,关于救火能否获得减刑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中手机被扣什么时候可以拿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手机已被警方扣除作为涉及案件的重要证据,通常情况下需待案件审理终结后方能将手机返还给当事人。
然而,若是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所持有之手机并未与案件有任何相关之处,则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手机的扣押措施,并且归还至当事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和被告人的人权;而减刑措施则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罪犯具备的特定条件来减少其刑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减刑的发生,而是需要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展示出积极的行为或者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在最终判决时的考虑。至于所谓的“救火减刑”,这需要对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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