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会适用于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身上,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本身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的适用对象便是那些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行政处罚则是对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行政管理手段的处置,在性质上与刑事处罚有明显区别。因此,若一个涉案人仅受到了行政处罚,且并未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那么此人便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供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其中提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行政处罚能离开本市吗
理论上讲,行政拘留确实可以异地施行。对于行政拘留异地施行这一事宜,法律层面已有明确规定:受罚者在暂缓实施行政拘留期间,若未获得决定机构的批准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或县区;若此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受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但需谨记,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长不应超过20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处罚与取保候审这两项制度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前者属于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旨在规范社会秩序及维护公共利益;后者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主要针对那些被怀疑或被指控犯有罪行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仅仅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资格要求,唯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涉及到取保候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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