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返还的比例法律规定是什么
鉴于因支付订婚礼金的一方导致婚姻约定被解除,对返还订婚礼金的金额可考虑参照其过失程度、双方的经济现状等多种因素,予以适当的缩减。若男女双方并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结婚登记便已经开始生活长达一年以上且持续时间在两年之内,其中任何一方如需要求对方返还先前支付的订婚礼金时,返还的金额通常应控制在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了一年内但不足三个月,那么返还的金额则以不超过订婚礼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为宜;倘若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为三个月内,那么应归还订婚礼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对于由于支付订婚礼金的一方原因而导致的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发现自己已怀孕或进行了人流手术的情况下,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减少百分之五到二十的返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都有哪些
首要的是,在如下两种特定情形中,退还彩礼需以结束婚姻关系作为必要前提条件:
(1)双方尚未正式履行结婚注册手续;
(2)虽然已经履行了结婚注册手续,但事实上双方未能建立起共同的家庭生活。
此外,即使没有涉及到离婚问题,也可以依据下列几种情况要求对方归还彩礼:
(1)在婚前行使得给予行为对给予者造成了实际生活上的困扰和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订婚礼金的返还应根据过错程度与财务状况进行深度考量,对于共同生活时长方面同样有所影响。若双方尚未正式登记成为夫妇,而仅同居满了一年以及持续时间在两年以内的话,通常情况下需返还礼金的30%。若仅仅是在一年内发生同居关系,但尚未达到三个月之久,则此时应偿还不超过礼金总额的50%。倘若同居时间仅维持在三个月以内,那么应当全额返还礼金。若由于男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破裂或者女方怀孕/流产,可以适当降低返还比例,一般为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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