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不接受户口是常见现象吗
至于户口方面,仅有为数不多的公司具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资格。因此,这种情况实属正常,并无须过分惊讶,也不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现阶段,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被赋予了接收户籍档案的权利。这些规定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当时档案可以放置于当地城市的人才市场,而户口则可选择迁移至自己的家乡或依据当地的落户政策进行学历落户。
1.户口资源属于稀缺资源,因此需要通过指标来加以控制。以首都北京为例,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才能够接收非京籍应届毕业生,并且保证解决其户口问题;其他类型的企业则需获得相应的指标才能实现此项操作。
2.若已成功解决户口问题,那么档案问题自然随之得到妥善处理。
3.若未能解决户口问题,那么您将被视为外来务工人员,档案应当返回户口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存放。通常情况下,本地机构不会保存外地的档案资料。
4.未解决户口问题可能会给在异乡工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
然而,只要自身表现出色,无论身处何处,都能找到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5.当前,非京籍人士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在京缴纳的养老保险累计达10年且总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便可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到与本市居民相同的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用人单位不续约合同需要赔偿吗
当公司决定终止双方所签订之劳动合同时,则需对员工进行相应的金钱赔偿。一旦劳动合同期限到达,然而用人单位并不希望延长此份合约期,他们便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资金。而这笔经济补偿的具体数目将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的时长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那些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众多的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等等特定机构之外,绝大部分的普通性企业并无人事档案的合法接受权限。这就意味著,这些类型的企业无法直接对其员工的个人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接收,而必须要借助于其他的途径或者是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来协助完成档案的管理与妥善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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