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被控者,若出现以下法定情形之一时,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撤销案件:
首先,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下,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第三,若被特别赦免了罪行,也将免于刑事处罚;
第四,只涉及告知人才得以处理的案件;
第五,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没有进行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话;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撤销案件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能几次为限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法律其实并没有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限额设定。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就完全有权利进行申请。取保候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详细而言,其定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社会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经逮捕或虽已被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往往会责令他们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提交相关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唤,并且对他们采取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履行相应职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取保候审制度,希望朋友们有所了解,并且在必要时积极使用这项权利来保护自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被指控人员接受保释候审期间,若其行为性质较轻且已超过追溯时效期限、获得特别赦免批准、被告知相关案件信息、对于某些轻微刑罚实行了未追责措施、或者嫌疑人/被告人不幸离世或符合法定免于刑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决定撤销该案件。撤销案件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终止审理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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