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之后,依然有可能遭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因为取保候审并不具有豁免被告被起诉的效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到传唤时需即时前往应讯,倘若住所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则需要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一情况报告给执行机关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了几天会判刑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如需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审判部门通常应在两个月之内做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定情形下,若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决的期限可延长三个月。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在被告人被保释候审之后,法院通常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则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请求之后,他们仍然有可能受到检察官的指控审理,由于取保候审并不免除被起诉的可能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随时听候传唤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包括居住地址、工作岗位或者通讯方式的任何改变都需要在24小时之内向实施监管的机构进行通报。换句话说,申请取保候审并不能保证嫌疑人最终不会被起诉,相反地,他们需要高度合作参与调查过程,并且及时如实报告自身生活状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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