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可在案件启动侦查阶段开始实施。此项法律条款并未对侦查期间是否能实施取保候审加以严格限制,所以,只要相关人员符合以上条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立案侦查期没抓到嫌疑人是否影响追诉时效
立案之后倘若仍无法将罪犯缉拿归案,须得静候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侦破工作取得进展。若有适格者满足逮捕之条件,便可依照法律规定发出通缉令以对其展开追捕行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由人民法院审查受理的罪行,嫌犯如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在追诉时效的限制范围之内。因此,在立案后未能成功捉拿罪犯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保持耐心,相信公安机关会持续开展侦查工作,直至将罪犯绳之于法。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可在案件侦查阶段便予以启动。此项法规并未对侦查期间取保候审的执行设定过于严苛的限制,因此,只要相关涉案人员满足该法规所规定的任意一项条件,便具备了申请获取取保候审批准的资格。这一规定无疑保障了法律程序的灵活性以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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