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案立案侦查审查
对于诈骗罪的立案侦查期,具体来看: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那么侦查时间限制为不超过两个月;因情况复杂延期的情况下,需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再延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超出两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多一个月。而第一百五十八条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允许延长侦查期限:一是交通不便的地区的重案;二是重大犯罪团伙案件;三是流串作案的重案;四是涉及广泛且取证难度大的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诈骗案立案地如何规定
在处理诈骗犯罪案件时,立案的地点应遵循犯罪地原则,即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犯罪结果产生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接受此案并进行后续调查处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适合负责本案,那么也可授权该机关行使管辖权。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犯罪地不仅包含真实的行为实施地点,还包含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有所关联的地点。
另外,若犯罪行为具有延续性或持续性特点,则犯罪行为持续实施的地方亦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而犯罪结果地则涵盖了犯罪对象受到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并藏匿的地区,犯罪所得转移或使用的地区,以及犯罪所得销售的地区等相关区域。
至于居住地的定义,这里既包括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又包括当事人长期居住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通常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在具体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已明确对部分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限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这些文件中的指引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针对诈骗案件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深入而严谨,评审工作严密细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实施逮捕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若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需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能适当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一个月。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发生的重大案件、涉及众多人员的团伙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或者取证过程中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案件等,都可以依法延长侦查期限。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案件的侦破工作之中,竭尽全力争取尽快将此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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