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乃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然而,尽管这些措施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却均受到最长期限的制约。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则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停止进行。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此两种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根据该法律条款,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并非拘留性质,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在特定时间内无法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倘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然而,这并不代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本身就等同于拘留。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并非拘留,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且具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拘留多少天
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在获得取保候审审批后被重新拘留的最长时限通常规定为十四日;而对那些在不同地区连续进行犯罪活动,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构成团伙犯罪等重罪的严重嫌疑者,最长拘留期限则延长至三十七天。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谓的拘留并非是日常语境下的行政拘留,而是专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范围内案件的过程中,针对现行或重大嫌疑人员按照法律程序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9条所述,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属于对涉嫌触犯法律的个人或被告实行人身自由管制的执行手段之一。其中,取保候审最长时限为12个月,而监视居住则限定于6个月以内的期限。在此期间内,无论处于何种阶段(例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相关程序都不会被违规终止。然而,若有必要终结相应的指控行为,或者并未发现应当受到处分的责任人,则应立即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且应当向当事人或是其代理人宣布这一决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措施,均不涉及刑事处罚,但对于任何违反此类措施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将可能面临拘留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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