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载明的内容,实施取保候审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判处罚金、管制或拘役的审判下,亦或者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行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对于缓刑犯人而言,若其满足上述任一情形,理论上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若缓刑犯人的罪行轻微,且采行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他们或许能够得到取保候审的许可。反之,若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司法机构认为取保候审存在潜在风险,那么申请取保候审的请求很可能遭到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缓刑人员能否取保候审
在被判处缓刑之后,当事人将无法申请获得取保候审。因为缓刑属于真实意义上的刑法判决,与此同时,被判决有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原则上无法获得保释。
然而,当罪犯符合相关的条件时,却有可能被宣布为缓刑犯。在此类案件中,保释制度仅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等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所称的“保释”实际上就是指的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于罚金、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即仅涉威胁公民权益、公众安全或者危害到社会安定程度较轻微之犯罪行为的人身上,方可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措施。对于正在服缓刑的罪犯,如果其满足相关规定,可以提出申请。然而,这样的决定需要经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司法自由裁量的全面综合评估之后得出。一般来说,那些罪行较轻并且未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罪犯会得到批准,但是,对于那些以往罪行较重或者对社会仍然存在潜在危险性的罪犯,则很有可能被拒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