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了可以刑事拘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若经确认其正处于“身患严重疾病且无法独立生活,同时妊娠或正在哺乳自己幼子”等情形中,并能保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时,便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就表明,在特定情况下,怀孕的妇女有可能无需遭受刑事拘留,而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等待最终的审判结果。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所述的条件,怀孕的妇女是完全有可能避免被刑事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怀孕了可以判缓刑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孕妇在妊娠期间,被视为得以准许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怀孕就能够成为斟酌是否予以缓刑的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量罪犯是否符合判处缓刑之条件时,还需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考察其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是否会销毁证据、串供等其他刑事案件查处中的重要因素以及相关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即孕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并已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同时正在孕育或哺乳期内,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孕妇有可能得以避免被刑事拘留,而是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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