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没有必要起诉保险公司
涉及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其实并非绝对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诉讼追偿。当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及相关法规履行了理赔义务或者未完成理赔时,被保险人对于相应索赔事宜已经无需再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其理赔事宜应由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没有必要取保候审
对于是否应当采取保释候审这一手段,关键取决于涉案具体情况的诸多方面,诸如潜在犯罪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的判断、所涉嫌罪名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本身的健康状况等要素。保释候审作为一项暂时性的适度释放措施,它的初衷在于在保障刑事诉讼进程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无辜者不必要的牢狱之灾。若涉案当事人无法阻碍调查工作的展开,且若条件允许的话,那么可慎重考虑予以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交通事故的问题,并非必定需要向保险公司发起诉讼程序。如果保险公司已经依照相关法令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理赔义务,那么作为被保险方便没有必要再次发起诉讼了。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辆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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