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特定场所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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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型购物中心和超市人员密集,易成为偷盗目标。公共区域如机场、火车站也易发生偷盗。住宅区虽有门禁,但罪犯仍可通过攀爬、撬锁等手段入室盗窃。安全形势严峻,需加强防范。
盗窃罪的特定场所有哪些

一、盗窃罪的特定场所有哪些

购物中心及超级市场,尤其是客流量庞大的大型商业设施及超市,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且易混迹于密集的人群之中,极易引起罪犯对目标进行准确定位并实施偷盗行为。

此外,公共区域如机场、火车站、港口、公园以及各类娱乐场所等,由于人员往来频繁,也使得罪犯有机会混杂在人群中进行目标识别与偷盗行为。

至于居民住宅区,虽然常设有严格的门禁管理系统,但却难以完全抵御罪犯通过攀爬围墙或撬开锁具等手段,侵入居民住所进行盗窃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二、盗窃罪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关于构成盗窃罪的特殊情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状况:第一种是盗窃行为涉及到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财政票据;第二种是出于获取商业利益的动机,擅自截断他人的通信线路,拷贝他人的电信编码,或者在明知该行为属于盗用和复制他人的电信设备与设施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使用,这些行为都将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位于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超级市场内部的场所人流量密集,因此成为许多不法分子伺机进行盗窃活动的首选之地。此外,诸如机场、火车站等公众场合亦是盗贼们频繁出没的地方。尽管住宅区通常设有严格的门禁系统,然而犯罪分子仍然能够通过攀爬围墙、撬开锁具等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行为。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我们必须采取更为严密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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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特定场所有哪些
盗窃罪所针对的特定地点主要囊括住宅建筑物、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公共场合、办公场所和仓库等涉及存放物品金钱财宝的场所。除此之外,现如今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诸如电信通讯的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的"电子盗窃行为"也同样被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场所之一。这些场所的存在充分反映出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及财产安全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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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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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特定场所是指什么
银行、博物馆、文化遗产区和科研机构等地,通常因自身的独特性质和重要地位,容易成为盗窃的目标。这些地方存放的物品价值高、意义重大或具有特殊象征意义,所以,在这些地方实施盗窃,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些特点也决定了此类盗窃行为会受到更严格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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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预防校园内公共场所盗窃案件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预防校园内公共场所盗窃案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在高校中更是猖獗,给同学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对同学们的财产造成威胁。下面为你介绍一些防盗知识,同时也分享一些同学的经验与教训。
一、宿舍防盗
1、离开宿舍时,哪怕是很短的时间,都必须锁好门,关好窗。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门、随手关窗的习惯,以防盗窃犯罪人乘隙而入。
2、不要留宿外来人员。大学生应该文明礼貌、热情好客,但不能讲义气、讲感情而不讲原则、不讲纪律。如果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随便留宿不知底细的人,就等于引狼入室,将会后悔莫及。
3、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作案人宿舍行窃时,往往要找各种借口,如找什么人或推销什么商品等,见管理松懈、进出自由、房门大开,便来回走动、四处张望、伺机行事,摸清情况、瞅准机会后就撬门扭锁大肆盗窃。遇到这种可疑人员,同学们应主动上前询问,如果来人说不出正当理由又说不清学校的基本情况,疑点较多,神色慌张,则需要进一步盘问,必要时还可以请他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经核实身份无误又未发现带有盗窃证据的,可交值班人员记录其姓名、证件号码、进出时间后请其离去。如果发现来人携有可能作案工具或赃物等证据时,可一方面派人与其交谈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打电话给学校保卫部门尽快来人做调查处理。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教室、宿舍、书包、抽屉等处的钥匙,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或乱丢乱放,以防“不速之客”复制或伺机行窃。如钥匙丢失,应及时更换新锁。
5、集体午休时插好房门,以防外人进入。若想开门窗,必须提高警惕,要将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别人不易发现、不易偷走的地方。
二、教室(自习室)防盗
1、人离开图书馆、自习室等公共场所时把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或交可靠的同学照管,以免被犯罪分子乘机窃走。
2、尽量不要在书包内存放大量现金和与学习无关的贵重物品,以减少别人的注意力。
3、不要用书包占座,尽量用没用的册子
4、教室较空却有陌生人主动在身边就坐时,应将书包放至身体内侧视线范围内,以免被顺手牵羊。
三、公共场合防盗
1、同学外出采购、游玩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带的钱款较多,最好分散放置在内衣袋里,外衣只放少量现金以便购买车票或零星物品时使用。
2、外出时,不要把钱夹放在身后的裤袋里。乘公共汽车时不要把钱或贵重物品置于包的底部或边缘,以免被割窃走。在拥挤时,包应放在身前。无论是吃饭购物或拍照时,包不能离身,至少不能脱离视线,以免因疏忽被人拎走。
3、用餐时,不要将自己衣服连同衣服内的现金披挂在靠背椅上;中途要上厕所或办其它事宜,要随身携带好自己的皮包,不要留置在餐桌现场。
四、特殊物品防盗
1、现金是一切盗窃分子图谋的首选对象。最好的保管现金办法是将其存入银行。尤其是数额较大时,更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加密码。密码应选择容易记忆且又不易解密的数字,千万不要选用自己的出生日期做密码。一旦存折、信用卡丢失很容易被熟悉的人冒领。同时如身份证与存折、信用卡一同丢失时,也很容易被人冒领。特别要注意的是,存折、信用卡等不要与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放在一起。在银行存取款或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要注意密码的保密。发现存折、信用卡丢失后,应立即到所存银行挂失。
2、目前,学校已广泛使用各种有价证卡,如买饭用卡、电话用各种卡。这些有价证券卡应妥善保管,最好是放在自己贴身的衣袋内,袋口应配有钮扣或拉链。所用密码一定要注意保密。在参加体育锻炼或沐浴时,应将各类有价证卡锁在自己的箱子里,并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一定不要怕麻烦。
3、自行车被盗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校园内也不例外。买自行车时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购买别人的二手车时一定要购买证照齐全的。自行车要安装防盗车锁,并按规定停放,养成随停随锁的习惯。骑车去公共场所,最好花钱将车停放在存车处。如停放时间较长,最好加固防盗设施,如将车锁固定在物体上。
五、发生盗窃案件的应对方法
1、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不得翻动现场的物品,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去查看自己的物品是否丢失。否则,不利于公安人员准确分析、正确判断侦察范围和收集罪证。
2、发现嫌疑人,应立即组织同学进行堵截,力争捉拿。
3、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客观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有责任为提供情况的同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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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盗窃立案标准
公共场所盗窃罪立案准则依据法律规定,涉案金额需达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以上。 若涉及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携带武器、扒窃等情节,亦符合立案条件。 盗窃罪指故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持械、技术性扒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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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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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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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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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是盗窃吗
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话是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的,但扒窃跟盗窃的作案手段上有差别,盗窃罪并不一定是按照盗窃数额定罪的,如果携带凶器盗窃,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使用管制刀具盗窃的,无论偷了多少钱均按照刑事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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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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