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原意是什么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取保候审的核心宗旨在于确保那些涉嫌犯罪或已被判定有罪之人能够在无拘禁状态下顺利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之中,从而有效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该项制度赋予了嫌疑犯以提供担保人为条件,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代价,进而获取暂时性的人身自由权。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便是为了在司法公正与保护个人权益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原告还是拿不到钱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强制措施,用以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无法逃避相关的司法流程。
然而,这项措施本身并未对被告赔偿受害者或者偿还其他债务产生直接影响。每当在民用诉讼进程中,原告方期待被告能够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即便被告在此期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他仍旧需要负起责任来。但是,一旦被告方因自身财务能力低下而无法承担相关债务,那么原告只能无奈地等待一段时间,因为此时他们可能无法及时得到补偿。这并不是因为被告已经取保候审,而是取决于被告自身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保释,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宗旨在于维护被告人在未被羁押的情况下参与诉讼,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潜逃,以保证侦查、起诉与审判环节得以顺利展开。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之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依靠他人提供经济担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换取暂时性的人身自由,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确保整个司法程序能够有序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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