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预示什么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一项强制措施,具体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以在不承受拘禁之苦的情况下,依靠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来承诺将随时接受司法机关传唤,并积极配合相关司法程序的执行。此举往往暗示着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相对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低,亦或是由于身体状况等因素而不宜受到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预交罚款多少钱
1.对于法院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实际上这应被视为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之罚额。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如能主动缴清刑事判决中所判罚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其减轻相应的刑事处罚。若未能及时缴纳罚金,法院亦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在这段期间内,若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则原先交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可能会被司法机构予以没收,同时还需要再次缴纳全新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或是立即履行逮捕程序。
然而,这类权力并非由法院行使,而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畴。
3.对于已经交付过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被告人来说,只要在取保候审期内未曾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先前向公安机关交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便有可能被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视作罚金的一部分或全部金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确立的一项强制性法律手段,旨在赋予某些涉嫌违法犯罪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权;通过为其提供人质担保或者抵押保证金的形式,使其得以暂时摆脱监禁之苦,同时承诺在任何时候都能积极响应司法机关的传唤,全力配合相关司法程序的进行。这种做法往往表明涉案人员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轻微,或者由于其他特定因素(例如身体健康状况等)而不适宜采取拘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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