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措施,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流动作案、多次作案或形成团伙的那类严重嫌犯时,提交审查批准的截止日期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截止日期还可进一步延长到三十日。
然后,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基于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从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整个过程中,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在三日至七日之间浮动,再加上拘留的期限,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超过37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已经28天了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嫌疑人被拘留长达28个工作日,则很可能会面临逮捕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请求的期限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内。而作为司法监督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正式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需于拘留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提请逮捕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捕。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其拘留申请处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达四个工作日。同时,对于那些被认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逮捕令颁发的最长时长可扩展至三十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需要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并进行审查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直至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颁发逮捕令为止,整个拘留期通常应在法律规定的37天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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