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利进行认罪并承诺接受惩罚。这一制度即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种制度之下,犯罪嫌疑人可在坦白罪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下,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展开协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这一协商结果,进而加速案件的审理进度。值得注意的是,此项制度的执行并不受到是否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取保候审能几次为限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法律其实并没有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限额设定。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就完全有权利进行申请。取保候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详细而言,其定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社会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经逮捕或虽已被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往往会责令他们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提交相关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唤,并且对他们采取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履行相应职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取保候审制度,希望朋友们有所了解,并且在必要时积极使用这项权利来保护自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取保候审等相关措施的进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皆具备承认犯罪事实及自愿承诺承受相应处罚之权利。这项独特的制度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流程中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诚实陈述自身罪行、接受司法审判的条件下,与检察机关进行关于量刑建议的理性商谈。常见的情况是,法院将尊重并采纳这一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从而有效地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制度的执行并不受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正处于取保候审的特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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