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护令怎么执行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当当事人因为遭遇到家庭暴力或者他们自身正面临着家庭暴力可能发生的实际威胁,那么,他们有权利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而该人民法院亦必须对此类请求予以严肃对待并开始立案受理;
第二,如果当事人被证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又或者是由于受到强制措施、恐吓等各种压力而无力自行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况下,此时他们的近亲属、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妇联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都有权代表他们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人身保护令法律规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乃是一项旨在为公民提供民事权益保障的民事救济手段,当受到暴力侵犯行为威胁的受害者处于家庭暴力的危机之中时,他们有权请求法院签发此项命令。以此项命令的力量,法院得以禁止实施暴力行为的加害人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人朋友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或者恐吓;同时也以法律之名,强制加害方在诉讼进程中暂停其在原共居场所中的居住权。进一步而言,人身保护令被视作一种有效的诉讼保护措施,其目的便是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且公正地进行。普遍观点认为,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应尽可能地与诉讼进程保持同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发生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管辖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对于此类申请,法院将予以审慎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由于年龄限制、精神状况等原因导致其无法亲自提出申请,则其近亲、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救助机构均有权代表其提出申请。法院将对这类申请给予高度重视,以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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