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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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损毁财产,或以极低价格变卖,致使法院或仲裁裁决无法执行,该行为构成刑法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公正,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合法吗

一、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合法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若隐藏、转移或故意损毁、无偿或以显著异乎寻常地低廉价格变卖其所有财产,从而导致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于事实上无法得到贯彻执行,可视为符合刑法中定义的“具有实际执行能力却有意拒绝执行,情节严重者”之行为情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被执行人在商场的押金会冻结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院是否有权冻结保证金帐户的问题,其决定因素主要在于该保证金帐户的特性。具体而言,当该帐户属于非特定化类型时,法院可依法进行冻结;

然而,若该帐户具有特定化性质,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无法对此类帐户实施冻结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证金亦可被视为一种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倘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损毁其财产,或者采取极为廉价的方式进行财产变卖,从而导致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无法得以贯彻执行,那么这类行为便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描述的“具备履行执行义务之能力却故意拒绝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情形。此类行为不仅明显违背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于法律的威严性与公正性亦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必将面临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严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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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刑事控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及涉事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在执行程序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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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那么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以劳务抵偿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没有劳动能力,你就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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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总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资产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资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对外查询提供,对此,可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执行部门去核查。或采用其它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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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等,并在贷后检查中及时了解和调查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变动情况,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银行就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时了解,为今后的清收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诉讼清收活动中,全面查找债务人财产也是诉讼终结前尽职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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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犯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犯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条款进一步解释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
(二)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 违反人民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条款进一步解释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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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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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财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等,并在贷后检查中及时了解和调查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变动情况,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银行就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时了解,为今后的清收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诉讼清收活动中,全面查找债务人财产也是诉讼终结前尽职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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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等,并在贷后检查中及时了解和调查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变动情况,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银行就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时了解,为今后的清收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诉讼清收活动中,全面查找债务人财产也是诉讼终结前尽职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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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起诉前将财产转移怎么办
债权人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二,当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且受让方知情时,请求法院撤销;三,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等,提起刑事诉讼,控告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债权人亦可申请财产保全,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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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等,并在贷后检查中及时了解和调查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变动情况,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银行就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时了解,为今后的清收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诉讼清收活动中,全面查找债务人财产也是诉讼终结前尽职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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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等,并在贷后检查中及时了解和调查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变动情况,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银行就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时了解,为今后的清收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诉讼清收活动中,全面查找债务人财产也是诉讼终结前尽职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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