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内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1)在学生已成年且其自杀行为源于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若该院系已经充分尽职并未有任何不当操作,则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2)反之,倘若该院校未能及时察觉或虽有所察觉但却未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挽救,那么无疑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对他人侵权的事实,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生在校内生病学校有管理责任吗
在校期间,学生突然患病并非总是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若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身患某些特定病症,并且在校期间突然发病,那么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然而,若是由于遭受他人严重伤害进而诱发了疾病,此时若学校未能履行其应有的监管职责,便可能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涉及到成年学生自杀情况的问题,如果是由当事人自身的因素引起,而学院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并且没有任何不当的操作步骤,那么便可以免除其所需要承受的法律责任。然而,倘若该校方并没有察觉或者虽然有所察觉但并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便属于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其责任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他们在预防以及应对自杀事件方面是否已经尽职尽责、做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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