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是不是不理赔
然而,这些条款在整个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和地位却是相同且重要的,即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明确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通常而言,当被保险人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而导致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者罹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不会对其进行保险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是按照责任认定比例赔偿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得以明确认定之后,应依照法定程序,首先由保险公司对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孝的赔付责任进行划定,对于理赔金额不足以支付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相应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囊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于治疗与康复所需支出的适当开支,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收入减少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各类保险合同之中,都含有专属的除外责任条文,尽管具体的表述形式会因为不同风险类型的差异而有所区别,然而它们所发挥的基本功能却是相同的——明确地规定了在何种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当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或者罹患重大疾病时,倘若其发生的原因属于以下任何一项,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赔付责任。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清晰且明确的界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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