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这一类型的案件,往往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监察机构同样拥有调查职务犯罪的职能,但由于侵占罪的行为人往往基于个人目的、未经授权地非法占有其他公民或法人的财产,这种行为并不包含在职务犯罪的范畴之内。因此,在常态化的司法实践中,侵占罪并不会被监察机构作为立案调查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侵占罪是在侵占地立案吗
侵占罪一般的立案程序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或犯罪嫌疑人居所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这是因为此类犯罪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强行占据,所以,为了确保案件办理过程的公正、顺利和有效,立案活动通常会在财物被非法侵占的场所实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四条内容显示,“刑事案件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亲自审理”。若基于被告人居所在特定区域内,由该区域法院审判无疑更为适宜,则变更为由被告人居所有关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侵占罪的调查权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并非监察委员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监察机构的职责主要在于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与惩处,而侵占罪则主要涉及到个体私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侵占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予以处理,而监察委员会并不会直接介入此类案件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