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职务侵占罪的嫌疑人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这往往会被视作其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产生了深刻的忏悔和认识,同时也将使得法院在量刑裁决时予以酌情考虑并适度地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凡在犯罪事件发生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均可认定为自首。对于此类自首者,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自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所表现出的悔过态度,无疑将成为法庭在衡量其量刑标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承认自己罪行的人,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甚至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因此,投案自首这一行为,无疑成为了影响刑罚轻重程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