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手段有哪些种类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主要被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第一、一般性拘留:代表着犯罪嫌疑人在极可能逃避侦查或者有意干扰诉讼进程的状况之下。
第二、逮捕后的拘留:此类拘留在逮捕措施实施之后仍然被使用,之所以如此设定是为了满足案件需要,对嫌疑人实行进一步的羁押监管。
第三、临时拘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现场成功抓捕到嫌疑人时,可以先行采取临时拘留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拘留的条件和程序,即“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手续应如何合法进行
公安机关必须首要审查欲采取拘留措施的对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拘留的法定条件。当依法确需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签发拘留证。且须注意,公安机关拘留人员之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拘留证。
此外,被拘留人士应在拘留后立即被移送至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的限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同时,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若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被划分为三个类别:普通性拘留、逮捕后拘留以及暂时性拘留。其中,普通性拘留主要是对可能存在逃避侦查或者试图干扰诉讼进程等嫌疑的人员采取的措施;而逮捕后拘留则是为了对已经实施了逮捕行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更加深入的羁押和监管所采用的手段;至于暂时性拘留,它主要应用于那些在现场被迅速抓获的特殊情况。以上各项拘留措施的设定旨在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有序、顺利地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