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购买的金首饰归谁所有
夫妇双方结婚之后购买的高价金银首饰,具有较高价值的图书文献,以及诸如摩托车、拖拉机、轿车等在日常生活与生产中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尽管这些资源在本质上是供私人独立支配使用的,然而它们并不具备过于显著的人身联系,因此同样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责任分配。因此,对于那些在婚姻期间所购得的各类金银首饰,自然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购买的写字楼属于共同财产吗
通常而言,此种情形归类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符合共同财产属性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地产,若夫妻二人并未就该房地产作出明确约定,且房产证上仅列明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关于购买的房地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当离婚发生时,如有一方希望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评估机构将对此进行评估,随后再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分配;倘若双方均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则双方需进行竞价;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则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拍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价格较高的金银珠宝饰物以及书籍文献等实物性资产,尽管这些物品属于个人私有支配范畴,然而由于其与夫妻双方并无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需承担相应的分配责任。同样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金银珠宝饰物也应归入此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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