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逾一个月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从该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按照该法律第82条的相关细则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须和劳动者就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进行重新的补充和签订。
此外,如用人单位未能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即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则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这期间内,也需按照上述法律中的规定执行,即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且可视为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那一天,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sock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暹,因此,必须在完成后立即就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工单位不变,用人单位改变,时效如何计算
1.在雇佣关系中,若单位因缘故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理应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2.若是由于外界环境因素,例如非个人原因导致从原用人单位被重新分配至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先前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予以累计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其雇佣劳动者后,未能按期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自该员工入职第二个自然月开始,向其支付两倍于正常薪资水平的报酬;同时,双方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重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如果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满一年后,依然没有完成这一法定程序,此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被视作已经与该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必须立即补签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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