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是配偶但离婚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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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前配偶仍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夫妻联合购买的人寿保险常指定配偶为受益人,但离婚后,许多人希望变更受益人。然而,受益人不会因离婚自动变更,且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受离婚影响。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保险金请求权的当事人。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可变更,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受益人是配偶但离婚了怎么办

一、保险受益人是配偶但离婚了怎么办

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配偶依然具备享有保险赔偿金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联合购买的人寿保险而言,他们常常会指定自己的配偶作为受益人,然而在离婚之后,许多人并不希望让原先的另一半继续享有此种待遇,然而此时的受益人并不能够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而自动进行变更,同时保险合约的法律有效性也并不会因为离婚而受到影响。实际上,受益人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获得保险金请求权的当事人。当被保险人为非正常原因离世以后,便由相应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待保险公司核实确认以后,通常是直接将相关的保险金支付至受益人手中。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受益人既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是兄弟姐妹,亦或是投保人,或者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存在可保利益关联的第三方人士。

依据我们国家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来看,明确规定了“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进行指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的过程中,却可能忽视了关于受益人这一重要细节的填写。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具体规定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选择变更受益人,并且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变更受益人书面通知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好相关的批注。在投保人决定变更受益人的时候,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受益人可以更改吗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受益人,其身份权益是可以依法进行改变的。所谓“受益人”这个概念,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指那些特定接受并分享保险合同所带来之利益的人士。受益人之选,通常由被保险人决定并于合同条款中予以注明。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都有权利对法定受益人进行调整更新,且书面告知保险机构这一变动即可。但对于投保人个人而言,如欲修改或增减保险受益人,则须征得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方可操作。在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便应当在相应的保险单据或者其他各类保险凭证之上,进行相应的批注处理或者附加必要的批单。修改受益人的行为,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及时通知到被保险人知道,同时保险公司也必须在保险单或是其他保险凭证上以明确的方式将变更事宜记述清楚。否则,即便成功地更改了受益人,是否能够顺利获得保险赔款仍存在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修改变更保险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已经解除了法定婚姻关系的前任配偶仍然享有获取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若夫妻共同购买了人寿保险产品,通常会将配偶设立为受益人。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许多人可能会选择更改受益人的身份。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并非因为离婚就能够自动办理,并且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受离婚事件的直接影响。所谓受益人,就是个人身故保险合同中所明确指定的,拥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自然人。依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自行指定,同时还具有选择性变更的可能性,但是必须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并且获得被保险人的事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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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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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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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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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3、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4、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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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3、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4、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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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怎么办
可以向进行诉讼结婚,也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规定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之
一,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而且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人还可以就家庭暴力的侵权行为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应对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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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怎么办
可以向进行诉讼结婚,也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规定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之
一,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而且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人还可以就家庭暴力的侵权行为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应对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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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因为他们的辨认、识别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为见证人,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充任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的状况为准。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其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不影响其遗嘱见证的效力:反之,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其后来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认定其可以作遗嘱见证人,其对遗嘱所作的见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执行赠与财产的人。由于遗嘱对遗产的处分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的接受,他们就与遗嘱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做见证人就难以保证其见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这部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由于这些人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其做见证人也有可能会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因此遗嘱见证人不可以是夫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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