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抚养权之一方未依相关法规及法院的判定或者和解协议支付抚养费用,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请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采用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以及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等各种手段以促使对方早日履行相关义务。
其中,查封系指由人民法院对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机构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追询事实真相或者严格审核相关文件,以此掌握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司法程序;而冻结则作为一项较为严厉的司法举措,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展强制执行之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实施禁提或禁止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应避免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用于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倘若被申请人利用上述用途为名隐藏部分资金,企图拖延履行义务,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该笔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不给抚养费怎么解决
调解负有提供扶养费用义务者未履行其责任的途径可划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事宜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首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并寻求调解;
其次,倘若对方坚持不履行其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那么当事人便有权提起法律诉讼;
最后,若当事人是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的,他们完全可以依据法院当时作出的判决书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一方未获得抚养权的前提下未能依法按时支付抚养费用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可能采取得当的法律措施进行审查与处理,其中包括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与冻结。例如,查封银行账户以获取详细信息和证据,冻结存款以防止其非法转移或不当处置。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对特殊用途资金进行适当区分,除非被申请人故意以特定名义掩盖资金真实用途,从而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法院将依据具体事实情况,审慎考虑并决定是否实施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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