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未解除婚姻关系时并不允许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
然而,如若确实存在一方隐匿、滥用夫妻共有财产的严重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分割共有财产。
首先,法庭可介入并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其次,若调解未能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则应当及时推进审理程序;
最后,针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者,法院应做出离婚裁决。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分配及未成年子女扶养等相关事项,后续还可采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技巧
首先,我们需要在开篇明确阐述答辩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答辩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以及其户口所在地等关键内容;
其次,答辩者应基于对方提出的诉讼状中所包含的各项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答辩,若否决离婚请求,应该针对性地提出双方目前所处的状态并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的答辩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辛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容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着诸如隐匿、转让、出售、破坏或浪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务等严重违规行为,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出分割财产的诉求。至于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在正式立案之前需首先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再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对案件做出裁判。对于符合离婚法律标准的当事人,法院应当准许其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关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