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取保和公安取保有什么区别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与检察院取保候审相比较而言的公安局取保候审存在着以下几点显著区别:即1.对于额度较大及条件较高的取保候审申请,通常由检察院作出决定而非公安机关。反之则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权力。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标志着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而公安局履行取保候审职责,则表示勘查阶段正在进行。无论检方还是公安全力司其职,执行相关任务的始终为公安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需要人做担保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申请人而言,并非必须有人提供担保才可获得批准。事实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无论是采取人的担保或是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形式,均为合法有效的取保措施之一。
具体来说,当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其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上述两项保证方式中的任意一项。
依据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出合理要求,即要求其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适当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实施与推动。
值得注意的是,虽担保人或保证金都被视为有效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适用的担保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各项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比公安局和检察院行使的取保候审而言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如下,关于大宗交易或(面临)较高担保条件的取保候审申请,一般情况下是由检察院予以裁定;然而,对于相对微小或(面临)低担保条件的取保候审申请,则通常由公安局负责决策。当检察院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时,这意味着该案件已经正式步入审查起诉阶段;而当公安局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时,这则表示勘查阶段仍在持续进行。尽管决定权归属不同,但执行机构始终保持不变,即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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