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财产保全怎么做
在向人民法院递交婚姻关系解体的诉讼请求同时,若配偶一方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浪费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或是通过伪造夫妻间共同债务来试图侵吞对方财产,而未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话,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害。因此,在这类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需要写协议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明确划分和分配双方所拥有的财产,男女双方有必要签署一份协议。在此协议中,夫妇二人可自由商定并达成共识,以确定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种可能性。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其效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与制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有一方向有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制造虚假的共同债务,企图以此方式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并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那么这将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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